广东医科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广东医科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党宣〔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职工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广东医科大学全体在岗教职工,包括教学、教辅、机关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在岗工作人员(含非事业编制合同工)。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标准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广东医科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与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同时进行。由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负责组织考核,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考核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结果反馈、结果公示。
(一)个人自评。教职工个人填写《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对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议,确定自评等次。
(二)综合评议。教职工个人所在科室(部门)党支部、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根据教职工个人自评情况,结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求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被考核人评议等次。各单位在遵循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
(三)结果反馈。由各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职工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结果公示。各单位将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和理由。逾期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复核的考核结果具有终局性,被考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五)学校批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复核,并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记入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档案。
第六条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师德师风优秀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爱校爱生,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工作投入等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考量。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应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教育部关于师德建设"六禁令"、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任何一条情形的;
2.存在广东医科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
3.受到学校处分的;
4.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较严厉处罚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的。
第八条 未出现以上应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但受到学校或各单位各部门通报批评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者,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以及研究生导师聘任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并作为校级及以上师德师风奖励评选和推荐的基本条件。学校设立“师德标兵”荣誉称号,每两年从师德师风考核优秀的教职工中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师德标兵”。
第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以及研究生导师聘任等工作的入门条件。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取消其1年内在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其2年内在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以及研究生导师聘任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考评,全面、客观、公平、公开地评价每位教职工的师德表现。
第十五条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具有教学任务的医务人员,由临床医学院负责考核。外籍教师、外聘人员参照本办法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