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东医科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

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广东医科大学聘用在教师岗的人员(包括编制外人员和外聘人员、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广东医科大学聘用在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等其他岗位从事与教学科研工作相关的人员参照执行。

二、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支付宝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伤害民族情感,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传播低级庸俗文化,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7.组织、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8.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发表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9.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0.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1.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1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13.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4.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5.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6.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7.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8.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正常的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9.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20.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2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2.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3.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5.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6.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组织上分配的工作。

27.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本职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8.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29.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团)、选拔学生干部、研究生推免(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0.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1.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32.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33.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34.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5.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六)其他方面

36.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涉嫌违反师德师风的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部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监察处(纪委办)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移交的线索,依照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工作。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党委教师工作部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被调查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4.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对事实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需予以处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6.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申诉。

8.处理材料存入学校师德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情节较重应当予以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行政承担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第一责任人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二级单位党组织、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为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

五、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关于调整广东医科大学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下一篇: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