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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评选和表彰工作,使评选和表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师师德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新修订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的评选表彰,旨在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和表彰师德先进典型,弘扬新时代人民教师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优良传统,增强教师职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学校的师德水平。

第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师德标兵”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模范作用,激发广大教师的爱校兴校热情,勤奋工作、锐意进取,为推进广东医科大学科学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 评选范围、名额和时间

第四条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我校在职教师均可参加评选,每次评选出不超过5名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

第五条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于每个评选年度的5-7月实施。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申报评选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的教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规范。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立场坚定,遵守法律法规。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自觉践行并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二)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事业心,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淡薄名利、恪尽职守,言传身教;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关注教育事业和社会需求,乐善好施,服务大众,自觉承担社会义务,受到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三)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具有教书育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人师表,身体力行,全心全意帮助学生全面发展,以良好的学识风范和人格魅力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四)严谨治学,勇于创新。具有优良教风,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积极投身学校教学改革,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

(五)推荐对象主要为一线教职工。

第四章 评选表彰程序

第七条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的评选程序:

(一)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民主推荐1名候选人(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超过100人的可推荐2名,候选人均先由党支部民主推荐);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各推荐3名候选人;由推荐单位审查,上报事迹材料。

(二)学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查。

(三)学校评选委员会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师德标兵人选。

(四)向全校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包括学生意见。

(五)学校党委审批并发文。

第八条学校在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九条学校对师德标兵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五章 评选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的评选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或负责行政工作副校长)任主任委员,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学校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学工部、人事处、教务处、工会、团委及各基层党组织(党总支部)主要负责人和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三条 学校将从每次评选出的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中推荐申报广东省师德标兵。

第六章 实施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意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择优推荐,对违纪违法、违反师德、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获得过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荣誉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学校每次的评选活动。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要建立广东医科大学“师德标兵”档案,对“师德标兵”申报、评选、审批的材料和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记入档案,并及时掌握“师德标兵”的变动情况。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标兵”,经学校相关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一)经查核,主要先进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有违反师德、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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